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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权问题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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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帝的身份既然“公私不分”,帝国的土地也就一定“产权不清”。不但在事实上不清(既是“君有”又是“民有”),而且在名分上也不清(既是“国有”又是“王有”)。其实,从来就不会有人当真认为“王土”是“天子私产”。作为“天道”的代理人,皇帝只不过是管理这些“公产”的“总代表”。因为是“总代表”,因此可以“换届”,即“改朝换代”。只不过,第一,换届不仅是换人,同时也是换姓,换家族;第二,换届的方式不是民主改选,而是武装夺权(如明清),或阴谋篡权(如魏晋);第三,换届也不召开公民大会或代表大会,而是以“天道”的名义来进行。但不管怎么说,可以换届,就说明天下并非天子私有,否则就不能叫“改朝换代”,得叫“谋财害命”了。

天下既然并非天子私有,则帝国就应该用“公开招标”(竞选)的方式,来为这一笔“公产”寻找最好的“代理人”。可惜并没有人这样做。相反,为了确保一家一族独占天下,历代帝王尤其是开国君主,不知费了多少心思,用了多少手段,想了多少办法,杀了多少好人!帝国制度所谓“公有性质”(公天下)的欺骗性,岂非昭然若揭?

然而那些主张“天下为公”的儒生们,竟然还为这种明显的假公济私张目!他们的逻辑是:王有即国有,国有即公有,公有即大同。大同胜于小康,公有胜于私有。这又是极具欺骗性的。王有并不等于国有,已如前述;国有并不等于公有,也不难证明。当今世界上许多独裁政权,不就是私库通国库吗?他们的那些所谓“总统”,不就是视国库为私囊吗?有名义上的公有,有实际上的公有。一种制度,并不因为它自我标榜为国有,就一定当真是公有的。相反,历史和现实都证明,一个专制政权,一种集权制度,越是拼命标榜“天下为公”,就越是自私自利到了极点。

帝国就是这样一种自私自利到了极点的制度和政权。它的目标和行为,首先是满足帝王一己之私欲,然后是满足官僚集团的种种需求。当然,他们不会公开承认这一点。他们在口头上,还得宣称“民为贵,社稷次之,君为轻”。但在实际上,则是“君为贵,官次之,社稷再次之,民为轻”,或者“君为贵,社稷次之,官再次之,民为轻”。在帝王那里,是“君为贵,社稷次之”;在官员那里,则是“君为贵,官次之”;反正与他们标榜的刚好相反。

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私有制度,因为它并不承认私权。20世纪之前,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宣布过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。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,也没有这样的法律。在帝国的所谓“法制”中,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皇帝。而且,神圣不可侵犯的,又首先是皇帝的尊严,以及他的权力和地位,而不是他的财产。其他,包括庶民,也包括官员,包括他们的财产,也包括他们的人权,则都是可以任意侵犯的。明代甚至连朝廷大臣都可以“廷杖”,况乎小民,又况乎其私产!

其实,中国传统社会既没有真正的、彻底的公有制和公有观念,也没有真正的、彻底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。而且,我们还可以肯定地说:从来没有。有学者认为,大同时代(氏族社会)实行的是公有制(天下为公),小康时代(邦国时代)实行的是私有制(天下为家),这其实可以商量。首先,《礼记·礼运》所谓“天下为公”和“天下为家”,说的是产权还是治权,也有不同理解。樊树志先生就认为,这两句话的关键在于“公权力”而非“所有制”。大同之世的特点,是“选贤与能,讲信修睦”,最高领导权“传贤不传子”,这就是“天下为公”。启废禅让以后,传子不传贤,最高权力家族世袭,于是“公天下”一变而为“家天下”,大同之世被小康取代,这就是所谓“大道既隐,天下为家”(参见樊树志《国史十六讲》)。

樊先生所论甚为在理,因为政权的交替方式,最能看出这“天下”是公是私。权力倘若不能真正成为“天下之公器”(公权力),所谓“公天下”就十分可疑。但我以为,治权来自产权,无产权即无治权。小康之世之所以“大人世及”(世袭),就因为时人“各亲其亲,各子其子,货力为己”。因此,范文澜先生将“天下为家”解释为“变公有为私有”(范文澜《中国通史》第一卷),也是有道理的。

然而对于所谓“原始社会公有制”,却要分析。在氏族和部落内部,资源和财富也许是公有的;部落与部落之间,界限却划得很清。不但以邻为壑,还要发动战争,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,哪有什么“天下为公”?所以原始社会的所有制,只能叫做“部落所有制”或“氏族所有制”,简称“族有制”。邦国时代的所有制,则只能叫做“家族所有制”或“家庭所有制”,简称“家有制”。至于帝国时代,则是两种制度并存,一方面是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的“国家所有制”(国有制),另一方面是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“家庭所有制”(家有制)。这也很对——既是“国有”,又是“家有”,合起来岂非“国家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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