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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与无天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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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独立人格,也就没有自由意志。所谓“自由意志”,并非无法无天,为所欲为,想干什么就干什么,正如“自我意识”并非“以自我为中心”。把自我意识理解为唯我独尊(如皇帝),把自由意志理解为随心所欲(如侠客),甚至胡作非为(如恶霸),恰恰证明我们不知自由意志为何物,也不知道自我意识为何物。

什么是“自由意志”?自由意志其实是一种心理能力,一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选择,并对这种选择和选择的结果负责的能力。显然,这里包括三个关键词:真实愿望、自由选择、承担责任,三者缺一不可,而承担责任最重要。不能承担责任,或者没有责任意识,就不能叫“自由”,只能叫“放任”。这个人的行为,也不能叫“自由选择”,只能叫任性、随便、瞎胡闹或者恶作剧。

这就必须知道自己要什么(真实愿望)、不要什么(自由选择)、能干什么(承担责任)。也就是说,你必须了解自己。因此,自由意志只能以自我意识为前提。什么是“自我意识”?它不仅是知道自己是谁(通过思维意识到自己的存在),更是能把自己看作别人(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)。比方说,照镜子。照镜子,就是把自己放到对面,当作别人来看。人能够照镜子而动物不能,就因为人有自我意识而动物没有。自我意识甚至不用照镜子,也能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。正因为如此,人才能够自我认识、自我完善、自我欣赏。但一个人要有自我意识,首先就要有一个“自我”,即独立人格。产权不清、公私不分的传统中国人既然没有独立人格,那他也就不可能有自我意识。

没有自我意识,就只有依附意识,以及依附意识的对立面——造反意识。造反不一定就是颠覆政权反抗政府。只要是反抗过去的被依附者(比如父母和丈夫),就可以称之为“造反”。事实上每当子女或妻妾不听话,不顺从,甚至反唇相讥时,做父母或丈夫的都会暴跳如雷地说“反了反了”,可见“造反”其实是一件很容易发生的事情。而且,中国历史上所有的造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,就是一定要将双方的地位颠倒过来,使统治者变成被统治者,专政者变成被专政者。极端一点的,还要将对方“打翻在地,再踏上一只脚”。客气一点的,至少要让自己从依附者变成被依附者,所以又叫“翻身”,也就是把人身依附关系“翻过来”。这也并不奇怪。因为我们从来就没有自我意识,只有依附意识。结果,不是“你依附我”,就是“我依附你”;不是“东风压倒西风”,便是“西风压倒东风”。因此历史上此类大大小小的“造反”行动,弄不好就是“你死我活”;而平时依附顺从的“良民”,则很容易变成杀人放火的“暴民”。

暴乱即无法。暴乱只能使社会进入无政府状态,不可能使社会进入法治状态。在专制的状态下,虽然可能“暗无天日”,但毕竟“天”还在,还有“青天白日”(开明专制)的希望。无政府状态却是“天崩地裂”,根本就“民不聊生”。因此无政府状态是比专制更坏的状态。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专制制度是应该维护的。恰恰相反,由于专制制度在本质上“无法”,其结果就必定是“无天”。只要看看王朝末年和王朝更替之时,中国社会是如何地“天昏地暗”,就不难明白这一点。

因此出路只有一条,即建设法治社会;而法治社会的前提,则是社会所有成员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。法治和律治的根本区别在于:律治社会的法律,是出自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志;而法治社会的法律,则是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。可见自由意志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何等重要。有人担心,大家都有自由意志,都能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”,岂不天下大乱?这其实是过虑。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,腐败和动乱绝不是因为大家都能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”,而恰恰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能,只有少数人能(参见邓晓芒《灵之舞》)。大多数人能,谁都要防范,反倒要约法、要规范了。更何况,自由意志并非为所欲为,无法无天。恰恰相反,公民越是具有自由意志,他就越是具有法治意识。因为自由意志首先意味着负责,而且是自己对自己负责。只要法律的制定出自他的自由意志,那么,他就必定对这一法律负责(守法)。如果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,那么,全体公民就会全体负责(全体守法)。

这听起来近乎痴人说梦: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岂能恰好一致?这其实又是对自由意志的误解。自由意志并非一种决定,而是一种可能,其中就包含选择和妥协的可能。当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时,就必定是他们选择和妥协的结果,即每个人都能接受也应该接受的“底线”。法治社会需要的,首先就是这样一根“底线”。它必须首先弄清,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容忍因此必须禁止的,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没有因此必须保护的,然后据此建立起国家的根本大法——宪法。有宪法,也才有宪政,有法治。自由意志,真是何其重要乃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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