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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李辉先生讨教“交规”──论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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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怎样才能做到“证据确凿”呢?办法很多,深入调查啦,小心求证啦,等等。但最根本的,还是“立场公正”。然而李辉先生的做法,却是“使用单边信息,只听一面之词”。何三畏先生批评李辉“硬生生地强调了他的工作方法,是不屑于见他的主人公(指文怀沙)”。其实在我看来,见与不见,不是问题。就算李辉肯去见,文怀沙也肯见他,谁又能保证文老先生都说真话,不说假话?事主的话,就一定靠得住?也是“一面之词”嘛!

实际上,李辉的问题,不是“不见”,而是“不屑”。这就等于公开宣布放弃公正立场。由于放弃公正立场,这才只听另一面的“一面之词”。不是说“另一面”的话就听不得,何况其中还不乏令人尊敬的文化老人。所以,这里没有“价值判断”,只有“工作方法”。众所周知,但凡是人,就难免片面性;而“兼听则明”,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。李辉先生即便“不屑于”听文怀老的,听听“第三方”的意见,总可以吧?然而他不。为什么不?因为用不着。为什么用不着?因为在收集证据之前,他已经判文怀沙死刑了。

说起来,这才是李辉先生的问题所在──先入为主。李辉先生说得很清楚,他是在2007年听到别人转述的文怀沙的一句话,才决定“追寻真相”的。决定之前,则已然骂过“王八蛋”。这可真是“冲冠一怒为传言,两年追寻‘王八蛋’”,可以写进文化史,或做茶余饭后之谈资的。只不过这样一来,证据的选择就有了一个“标准”:能证明是“王八蛋”的,就采信。不能证明的,就不采信。至于那些能够证明的说法,来自哪里,是否可靠,是证据确凿,还是街谈巷议,他就不管了。可见李辉先生对证据的收集,是既有“片面性”,又有“随意性”。这样的“调查”,还可信吗?这样的“文风”,能提倡吗?

因此,我们还应该提出第二条原则,即“公平原则”,也就是必须“立场公正”。立场公正,才不会偏听偏信;不偏听偏信,才能证据确凿,也才能做到“真实”。可见真实与公正,是必须坚守的原则。一旦放弃这一原则,就不但会让自己的结论丧失公信力,也很容易会突破人类文明的底线。而这,则正是李辉先生“道德飙车”的又一个问题。

三 底线不能突破

李辉先生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吗?突破了。哪一条?不能在公共空间追查他人的隐私道德,无论是似是而非的或是真实确凿的追查。当然,他事出有因。原因,就是要证明文怀沙的入狱不是“政治迫害”;而某些人作此“篡改”,无论有意无意,都是“欺骗公众”。这并没有错,做起来也很简单,只要公布两个事实就行:一,文怀沙被强制劳教是在1963年;二,正式拘留是在1964年。这个时候,不可能有人反对江青,也不可能有人因此入狱。讲清楚了这一点,则谣言也好,谎言也罢,都不攻自破。如果觉得还不够落实,也可以说:据我掌握的确凿证据,文怀沙的入狱决非“政治迫害”,而是“另有原因”。但为了保护诸多当事人的隐私,恕不公布。如果文怀沙先生提出反诉,则不再保密,敬请原谅。我相信,这样说,目的仍能达到,底线也能守住,大家都没意见。

可惜李辉不。为什么不?也只有他自己知道。但以我小人之心,度他君子之腹,或许是觉得“不过瘾”。总之,由于只有李辉自己知道的原因,他把“猥亵、奸污妇女十余人”这句话说了出来,而且前面连“涉嫌”两个字都没有。或许有人会说,判都判了,还说什么“涉嫌”?对不起,阁下又忘记历史背景了。再说一遍:所谓“劳教”,是不需要“证据”,也不需要“审判”,更没有“律师辩护”,就可以随便执行的。因此,只要说到“劳教”,无论是说“文怀沙”,抑或是说“武怀沙”,其“罪名”之前,都必须冠以“涉嫌”二字,或“所谓”二字,否则就是对那个“违宪制度”的默认,也是对众多无辜的亵渎,其中就包括李辉向所尊敬的一些文化老人,比如黄苗子先生。

更何况,“猥亵、奸污妇女十余人”这句话,不但公布了文怀沙先生的隐私,也公布了那“妇女十余人”的隐私。如果有“狗仔队”之流,依据李辉先生提供的方向,按图索骥,把这“十余人”的名单都公布出来,以证明李辉先生“所言不诬”,试想将会是什么结果?那可真是“伤及无辜”!这种后果,李辉先生真没想过?所谓“投鼠忌器”,李辉先生当真不知?如此不假思索、匆忙上路,难道还不是“飙车”?

飙车的感觉确实很爽,然而人类文明的又一条底线却也被突破,那就是“即便证据确凿的罪犯,也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”。可是,当某些媒体和某些人因此群起而攻之,痛骂“骗子”、“流氓”的时候,老人的人格,可曾得到起码的尊重?没错,文怀沙不是“大师”。但不是大师,就一定是骗子?或者就“什么都不是”?至少也是“公民”吧!说得再绝一点,就算文怀沙是一个“杀人犯”或“强奸犯”,是不是也还有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?

欺人不能太甚,过度就是不公。我同意何三畏先生的观点:“只要是有价值的命题,对谁都可以质疑。但一定要有人格尊重。即便你‘不喜欢的人’,也跟你有同样人格。”然而李辉先生却“一开始就是凌厉的道德攻势,就没有把文怀沙先生摆在平等的人格上”。这就不可效法,也必须批评。因为如果大家都跟着他这样做,你也不尊重,我也不尊重,他也不尊重,大家都不尊重,则普天之下,请问谁还有被尊重的人格?

因此,我们还必须强调两条底线:一是“保护隐私”,这就是“隐私原则”;二是“尊重人格”,这就是“人格原则”。它们与前面说的“真实原则”(证据确凿)和“公平原则”(立场公正),合为道德批评的“四项基本原则”。其中,证据确凿和立场公正,是“真的原则”;保护隐私和尊重人格,是“善的原则”。守住这些原则,现代文明就近在咫尺;背弃这些原则,现代文明就远在天边。所言妥否,请李辉先生和衮衮诸公赐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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