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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环扣与防火墙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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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德·马丁的意思很清楚:与其让法官参与立法复审,不如让他在审理案件时判某一法律违宪。对此,梅森回应说,这得等到该法应用到个别案例时,此前则只能眼见立法不公危害民众而无法反对。这当然也有道理。制宪会议前,各邦虽然也有法官判决某某法律违背该邦宪法的,但这种做法一直有争议。所以,这个办法到底行不行,大家心里没有底。

事实上,直到1803年,第四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·马歇尔,才在联邦层次上创下“司法复决”的先例,而且这个裁决正是针对麦迪逊的。事情大概是这样。第四次总统大选时,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在竞选中获胜(选举在1800年,表决在1801年),联邦党人亚当斯下台。下台之前,亚当斯任命了一批法官,由当时的国务卿马歇尔连夜签署,这些人后来被称作“午夜法官”。可是马歇尔签完字,就下班离任了。第二天,新国务卿麦迪逊来上班,就扣住这批委任状不发。于是一个名叫马布利的“午夜法官”,便一状把麦迪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。这时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,正是连夜签字的马歇尔;而根据1789年的《司法法》第十三条,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状送达被委任人。然而马歇尔却并没有这样做。他宣布:尽管原告有权得到这份委任状,但最高法院却无权命令被告(即新任国务卿麦迪逊)将其送达,因为1789年《司法法》第十三条违宪。

这是一份了不起的判决。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用“对自己开刀”的方式,维护了宪法的崇高性和永久性,也为司法部门赢得了权力和尊严。从此,一个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才算是稳稳当当地建立起来,立法问题也才基本上可以让人放心。因为立法权虽然归国会独享,但要受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。如果总统认为立法不妥,可以否决。最高法院虽然不能参与“立法复审”,却可以进行“司法复决”,即通过审判案件来裁决某一立法是否合法,实际上是进行了立法复审。这样,即便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总统的否决,强行通过某一恶法,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“违宪”。于是,在有可能被恶法伤害的人民前面,便扎扎实实地架起了三道防火墙── 两院分开立法一道,总统立法复审一道,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。

更重要的是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个部门,是一种连环扣的关系。国会有立法权,但没有执法权,也没有解释权。法案通过以后,怎么执行,怎么解释,它都无能为力。总统有执法权,但没有立法权,也没有解释权。他不能想立法就立法,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,也不能随心所欲对法律任意诠释和歪曲。法官有解释权,但没有立法权,也没有执法权。他不能参与立法和执法,不能对立法和执法指手画脚,只能“无为而治”。如果无人告状,他什么也干不了。何况,就算有人告状,他也不能违宪。

议员、总统、法官之间,也是一种连环扣的关系。总统可以否决立法,法官可以判其违宪,但国会可以弹劾总统,法官的任命也要参议院同意,所以议员并不害怕他们。而且,由于法官的任命须经参院同意,所以,尽管这一任命由总统提名,法官却不欠总统的人情。总统也没什么可怕的。总统虽然有被弹劾之虞,但发起弹劾的只能是众议院,审理案件的只能是参议院,主持弹劾审理的则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。发起弹劾的不能审判,进行审判的不能主持,而且非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,不得定罪,总不成这么多人都故意和总统过不去吧?至于人民选举的议员和实行终身制的法官,当然也不害怕总统。何况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。他在任期内能不能任命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,也还难说。

这样,议会和议会、议员和议员、议员和官员、官员和法官之间,都架起了防火墙。这个设计主要是在制宪会议上完成的,部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形成的。总体精神,就是防官如防贼,防权如防火,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。因此,宁肯方案复杂一点,事情麻烦一点,办事效率低一点,也决不让大权在握的人狼狈为奸,沆瀣一气,为非作歹!

这也是1787年制宪会议开了很长时间的原因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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