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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血染的思想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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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非被害的直接原因,则是因为遭人嫉妒。嬴政对韩非,不是仰慕之极吗?为了见到韩非,不是还不惜发动战争吗?这就让某些人感到不安。嬴政得到韩非以后,不是只“悦之”而“未信用”吗?他对韩非的态度,不是还很犹豫吗?这就让他们感到有空子可钻。于是这些人就去对嬴政说:韩非可是韩国的公子。他能向着咱们,不向着韩国吗?大王既然不打算用他,就得把他送回去。送回去,那不是放虎归山吗?不如“以过法诛之”。嬴政一想有道理,就找个岔子把韩非下了大狱。韩非想申辩,却见不着秦王,毒药反倒被嫉妒他的人送了进来。韩非无奈,只好饮恨服毒自杀。等到嬴政后悔来救,已是无力回天。那么,陷害韩非的人是谁?有两个,其中一个叫李斯。李斯是什么人?韩非的同学。李斯和韩非,都是荀子的学生。当学生的时候,李斯就觉得自己不如韩非(斯自以为不如非),此刻就更是感到威胁,于是下此毒手。这就是所谓“同学”。诸位注意,同学,有时候也靠不住呢!

如此说来,商鞅和韩非,岂非死于小人之手?

倘若只是这样一个结论,就用不着在这里说了。实际上,商鞅和韩非,既是死于敌人和对手,更是死于自己,死于自己的学说和主张。

先说商鞅。据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,商鞅被公子虔诬告后,很清楚自己浑身是嘴也说不清,只好逃亡。他跑到秦国的边境,想住店,住不进去。旅店老板说:“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”什么意思呢?就是说,商鞅规定,所有的客人住店,都要出示路条、护照、身份证。如果没有,就不能收留。如果违法收留,那客人碰巧又是罪犯或者嫌疑犯,那么,这犯人将来判什么罪、受什么罚,旅店老板也判什么罪、受什么罚,这就叫“连坐”(请参看王伯祥《史记选》)。旅店老板并不知道来人就是商鞅,商鞅自然也不敢出示什么证件,于是便长叹一声说:唉,真没想到,法治的弊病竟到了这个份上(为法之弊,一至此哉)!

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,因此很为法家的反对派幸灾乐祸,看作以身试法、作法自毙的典型。甚至“作法自毙”这个成语,就从这里来。

其实这事也得一分为二,话说两头。首先,商鞅执法,确实公正严明,真正做到了只唯法,不看人。你想,他连太子的罪都敢治,以后谁还看人下菜碟子?当然,商鞅只是“将法太子”,并没有当真治太子的罪,也治不了。但能治太子的师傅,已不简单。俗话说,打狗还要看主人。整治太子的师傅,其实就是治太子罪了。这样一来,所谓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,在他那里就不是空话,而是动真格的。这就让人敬佩,值得肯定。毕竟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是一种现代法治观念。这样一种东西,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是比较稀缺的,因此应该作为一笔宝贵的遗产予以抽象地继承。

商鞅治太子罪,也有原因、有道理、是时候。当时他在秦国变法,搞新政,很多人反对。新法实施一年内,秦国人民前往咸阳声诉新法不好的,数以千计。正在这个节骨眼上,太子触犯了新法(于是太子犯法)。这时如果姑息,新法就会威望尽失,改革也会一败涂地。在此关键时刻,商鞅顶住压力,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,也应该肯定。

甚至就连商鞅的死,也无妨看作他对中国历史的一种“贡献”。尽管这种“贡献”,是被迫的、不人道的,在表述的时候要打引号,但商鞅毕竟以自己的死证明了一个道理:天无情而法无私。所谓“天无情”,就是说,历史的发展并不以某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。所谓“法无私”,则是说,法律一旦成立,就对所有的人同等有效,而且必须同等有效,包括立法者本人。不能说某法系某人所立,便对他网开一面。法治是不能讲情面,也不能讲关系的。天若有情天亦老。有情有私的结果,必定是无法无天。商鞅用自己的生命证明了这一点,也证明了他立法的成功。因此他的死,不能看成“作法自毙”,而应看作“壮烈牺牲”。

问题是事情还有另一面,那就是执法固然要严明,立法也要合情理。比如要求旅店验看身份证,是对的,我们现在也这么做。但“连坐”,就太过分。事实上,商鞅的法,基本上是严刑峻法。比如商鞅规定,但凡不务农而经商,或者干农活不卖力的,老婆孩子都要被收为官奴(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);治安的要求,则竟是“步过六尺者罚,弃灰于道者被刑”(刘向《新序》)。这就实在是太严峻!而且,谁都看得出,这些严刑峻法,主要是针对老百姓的。因为大夫并不存在干农活卖不卖力的问题,国君也绝不会“弃灰于道”,乱扔垃圾的。

商鞅的法有问题,他的执法也有问题。仍据刘向的《新序》,有一次商鞅一天之内就在渭水之滨处决囚犯七百余人,以至“渭水尽赤,号哭之声动于天地,蓄怨积仇比于丘山”,简直就是惨绝人寰!这就绝不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,而是为了建立统治者的绝对权威,不惜制造人间悲剧,杀一儆百。这也绝不是什么法治,而只能叫做军事管制和铁血统治。不错,商鞅执政时秦国的治安确实很好,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的说法是“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”。但我们必须讲清楚,商鞅肃清盗贼,整顿治安,禁止斗殴,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,而只是为了将社会上闲散的武力集中起来为其所用,使民“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”。所谓“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”,也就是只为国君战斗,不为自己战斗;只杀外国人,不杀秦国人;只为高官厚禄杀人,不为蝇头小利杀人。要知道,按照商鞅的规定,杀一个敌人,是能够晋爵一级的。显然,商鞅之法培养教育出来的,并非现代意义上的“守法公民”,仍不过是些毫无爱心的杀人机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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