富兰克林发表长篇书面讲话,提出担心新政府以君主制告终。
特拉华代表约翰·迪金森作长篇发言,从共和的原理阐述保留邦权的必要性,提出至少在一院里保持各邦平等。
通过决议:行政官不得连任。康涅狄格和佐治亚反对,宾夕法尼亚赞成反对各半。
伦道夫提出行政官由三人担任。巴特勒反对。
6月4日,全体委员会。
通过决议:设立1人为全国行政官。马萨诸塞、康涅狄格、宾夕法尼亚、弗吉尼亚、北卡罗来纳、南卡罗来纳、佐治亚7邦赞成,纽约、特拉华、马里兰3邦反对,新泽西缺席。弗吉尼亚代表团内部分裂,华盛顿、麦迪逊、麦克朗赞成,伦道夫、布莱尔反对。韦思赞成,但回家了;梅森反对,但不在会场。
讨论立法否决权问题,争论激烈。
梅森再次提出警惕君主制。
通过决议: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,但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再否决。8邦赞成,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反对。此案由马萨诸塞的格里提出。
一致通过决议:设立全国司法部门,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。
6月5日,全体委员会。
新泽西代表威廉·利文斯顿到会。
讨论全国司法部门产生方式。《弗吉尼亚方案》提出由全国议会选举。威尔逊反对,主张由行政官任命。拉特里奇反对威尔逊。富兰克林建议由律师选举。麦迪逊倾向于参议院选举。"由议会选举"的方案被否决。
通过决议:法官实行终身制。
通过关于从保留议会到全国政府过渡的决议。
讨论宪法批准方式。谢尔曼主张由各邦议会批准,麦迪逊主张由人民批准,格里反对由人民批准,和格里同一个邦(马萨诸塞)的鲁弗斯·金反对由各邦议会批准。威尔逊趁机恐吓小邦,平克尼扬言九个邦先联合。此案搁置。
拉特里奇要求再议下级法院问题。会议决定不设立全国性下级法院。康涅狄格、新泽西、北卡罗来纳、南卡罗来纳、佐治亚5邦赞成,宾夕法尼亚、特拉华、马里兰、弗吉尼亚4邦反对,马萨诸塞和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。
威尔逊和麦迪逊提议,授权全国议会设立下级法院。反对前一提案的宾夕法尼亚、特拉华、马里兰、弗吉尼亚赞成,赞成前一提案的新泽西、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赞成,赞成反对各半的马萨诸塞变成赞成,纽约代表团依然赞成反对各半,只有康涅狄格和北卡罗来纳反对。8邦赞成,2邦反对,1邦赞成反对各半,这一决议否定了前一决议。
6月6日,全体委员会。
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·平克尼重新提出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,同一邦的拉特里奇附议。威尔逊和梅森反对,主张由人民选举;马萨诸塞的格里同意第一院由人民选举,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;麦迪逊希望至少有一院由人民选举;迪金森主张一院由人民选举,另一院由各邦议会选举;谢尔曼提出问题的关键,在于是要废除还是保留邦政府;里德指责对邦政府的背叛太多,但他相信人民;平克尼将军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,同时又把相当份额的权力留给各邦。表决结果,8邦反对,康涅狄格、新泽西、南卡罗来纳3邦赞成,会议否决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的提案。
这一决议和5月31日的决议"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"相一致,众议院产生方式已成定局。但参议院不能再由人民选举的倾向,也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。
威尔逊提议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决,麦迪逊附议,马萨诸塞的格里和鲁弗斯·金,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·平克尼,弗吉尼亚梅森,特拉华迪金森反对。表决结果:8邦反对,康涅狄格、纽约、弗吉尼亚3邦赞成。会议否决威尔逊提案。
6月7日,全体委员会。
迪金森提议:第二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。谢尔曼附议。威尔逊、古文诺·莫里斯、麦迪逊反对,格里、查尔斯·平克尼、梅森支持。里德(特拉华)提议由行政官任命,无人附议。格里总结参议员产生的四种方案:众议院选举、行政官任命、人民选举、各邦议会选举。他赞成第四种。迪金森把拟议中的全国政府比作太阳系,各邦比最行星,应让他们在自己的适当轨道上自由运行。威尔逊表示同意这一说法,但不相信行星会给太阳带来光和热。
表决结果:宾夕法尼亚1邦赞成,9邦反对,1邦无投票记录,会议否决威尔逊的提案。再次投票,11邦全部赞成,通过决议:参议员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。
6月8日,全体委员会。
查尔斯·平克尼提出全国议会应该有权否定他们认为不适当的各邦立法。麦迪逊附议,并认为是防止行星离心倾向的最好方式。北卡罗来纳威廉森、马萨诸塞格里反对,认为是视各邦为奴隶。威尔逊阐述各邦让权之必须,认为这就像个人让渡自然权换取公民权。贝德福德怒斥大邦欺压小邦,认为这一切就是要剥夺小邦的平等表决权。表决时,特拉华的里德和迪金森支持平克尼和麦迪逊,贝德福德和巴塞特反对,弗吉尼亚内部伦道夫和梅森也反对。他们和麦迪逊的分歧已越来越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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