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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部门(4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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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官或谏官的职责,是对皇帝的言行和朝廷的政令,进行监督和批评。其履职的原则,是知无不言,言无不尽,言者无罪,闻者足戒。所以,从理论上讲,言官和谏官是什么都可以说,说什么都没关系的(实际情况千差万别,另当别论)。相反,如果身为言官谏官,却一言不发,或不能率先发言,则有辱使命,宋代称之为“辱台”。

2. 言谏官员

言谏制度最完备的,是唐宋两代。

唐代的言谏官员有散骑常侍、谏议大夫、补阙、拾遗。散骑常侍正三品下,谏议大夫正四品下,补阙从七品上,拾遗从八品上,都分左右。左在门下省,右在中书省。比如杜甫和白居易,就都当过左拾遗。

宋代的言谏官员则有散骑常侍、谏议大夫、司谏、司言。散骑常侍正三品,谏议大夫从四品,司谏正七品,司言从七品。他们也都分左右,也都是左在门下省,右在中书省。所以,左右散骑常侍、左右谏议大夫、左右司谏、左右司言,在宋代就叫两省官。其中,散骑常侍和谏议大夫,又叫大两省官。

不难看出,唐宋两代的言谏制度,非常相似。两代都有散骑常侍,也都有谏议大夫;而宋代的司谏、司言,其实就是唐代的补阙、拾遗。不过,宋代的散骑常侍是虚设的,从不授人。最重要的就是谏议大夫。宋代的言谏机构,官署叫谏院。左右谏议大夫,就是谏院的长官。明代以后,谏议大夫被取消。老资格的言官谏官,就只剩下给事中。

给事中在汉代不是正式官职,而是加衔,地位次于侍中。皇帝有事,加这样一个头衔,就可以在内廷行走,所以叫“给事中”(事于宫中)。西汉的给事中,甚至可以“领尚书事”。唐代,给事中成为门下省属官,正五品上,地位次于门下侍郎(门下省次官),却是门下省要职,有权批改、驳回中书省起草的皇帝诏书(前面说过);也能够与中书省的中书舍人(正五品上)、御史台的侍御史(从六品下)组成合议庭,受理天下冤假错案。这时的给事中,既是谏官,也是法官。

从宋代开始,给事中逐渐变成台官,对口监察六部官员。其过程,大体上是宋分房,明分科,清入都察院,终于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为科道(前面说过)。不过,明代六科是独立机构,号称“风宪之司”,可以“风闻奏事”。六科给事中,也既是谏官,又是台官。清代六科并入都察院,作用反而降低。

3. 言谏与监察

监察机关,东汉以后叫宪台,其官员叫台官;言谏机关,唐代以后叫谏垣(比如元稹担任右拾遗,《旧唐书》就说他“既居谏垣”),其官员为谏官。一台一垣,合称台垣(沈德符《万历野获编》);台官谏官,合称台谏。

台垣往往被混为一谈,因为谏官也有监察之责,御史也有言谏之权。但这是宋代的事。唐代,台官和谏官是分立的。从宋代开始,才台谏合一。宋代的台谏,不但包括台官和谏官,还包括各道官员;台垣,也不但包括御史台和谏院,还包括各道的监司(请参看下篇第五节)。至于明代,则由给事中兼谏议之责,于是给事中称给谏,御史称台谏,也合称台垣(御史为台,给事中为垣)。所以,台垣、台谏、给谏,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意思。

实际上,言谏与监察,差距不小。第一,从御史府,到御史台,再到都察院,监察部门都是庞大而稳定的机构,其长官甚至由宰相或皇太子担任或兼任。言谏部门却没有什么像样的机构,长官也没有多高的级别,甚至没有机构,没有长官。第二,从秦汉到明清,监察官员都叫御史,谏官的官名却五花八门,不伦不类,给人的感觉是可有可无。

这也并不奇怪。毕竟,御史是法吏,谏官是侍臣。前者代表帝国行使职权,后者却不过尽人臣本分。所以,他们的官署,一个叫台,一个叫垣。台是高地,垣是矮墙。御史监察百官,自然居高临下。谏官规劝皇帝,能是矮墙就不错了。

四、司法

1. 廷尉与大理寺卿

中华帝国的最高司法官和司法机关,改名只有一次,是在北齐。最高司法官,从秦汉到北齐是廷尉,北齐到明清是大理寺卿;最高司法机关,从秦汉到北齐是廷尉寺,北齐到明清是大理寺。

廷尉是汉代九卿之一,也是廷尉寺的长官,秩中二千石,属官有廷尉正、廷尉监、廷尉平等,都是司法官。北齐以后,廷尉正式改称大理。大理寺长官大理寺卿,次官大理寺少卿。大理寺卿,唐代从三品,宋代正四品,明清两代正三品。大理寺少卿,唐代从五品下,宋代从五品,明清两代正四品。

元代没有大理寺,以刑部为最高司法机关。

2. 刑部

隋唐以后,又有了刑部。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,掌管天下刑律与刑事。刑部与大理寺的关系就成为问题。几经反复,明洪武十五年(公元1382年),确定刑部为主要司法机关,大理寺为复核机关,都察院为司法的监督检查机关。这三个机关,就称为“三法司”。

3. 三法司

唐代遇到重大案件,由大理寺卿(从三品)会同刑部尚书(正三品)、御史中丞(正四品下)共同审理,叫“三司推事”,也叫“大三司”。如果由大理寺司直(从六品下)、御史台御史(侍御史、监察御史)和刑部郎官(郎中、员外郎)联席会审,就叫“小三司”。如果由中书省中书舍人(正五品上)、门下省给事中(正五品上)、御史台侍御史(从六品下)组成合议庭,受理冤假错案,就叫“三司受事”,也叫“三司详决”。前两种情况,构成单位都是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台。后一种,构成单位是中书省、门下省、御史台。大约因为是受理冤案,所以宰相机关出面,刑部回避。

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“三法司”。三司官员,都可视为法官。如有重大案件,例由三法司共同审理,俗称“三堂会审”。明清三堂会审以刑部为主,与唐代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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