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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家为国之本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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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就连“国”,亦是“家”。君是君父,臣是臣子,州县是父母官,军队是子弟兵,省市、民族、单位、朋友,则是哥们姐们(兄弟民族或兄弟单位),正所谓“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”。整个中国,亦无妨看作一个大家庭。

这就是“家天下”了。

“家天下”有两层含义,一是指公共财产为家族所私有,二是指国家体制以家庭为模式。国既为家族所有,则国君当然是君父,国民当然是子民;家既为国之模式,则国法当然是家法,国务当然是家务。反过来,也一样。比如皇太子或刚成年皇帝的大婚,就不单纯是皇家的事务,大臣们也要参与其事并发表意见的。同样地,立储本为国家大事,但决心一意孤行的皇帝也可以借口这是皇家家务而拒绝听取批评。

这种“家国一体”的制度,当然会把许多界限都弄得模糊不清,甚至弄出许多尴尬事体来。别的不说,单是诸如“君父”“臣子”之类的称谓,就不伦不类,等于说“皇帝爸爸”“大臣儿子”。但两千多年来,无人觉得可笑,反倒是梁山上的“反贼”,也发明了“头领哥哥”这样一种不三不四的称呼,可见“家天下”的模式何等深入人心。

家国既为一体,公私也就难分。中国古代的所有制,是“公有”还是“私有”?说不清楚。要知道,所谓“私有制”,是“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”。这个“私人”,严格说来,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、在法律上单独存在的个人。正因为他在法律上是单独存在的,所以,他死了以后,他的财产并不天然地就归配偶、子女、亲属继承,而应根据他的遗嘱即他的个人意志来分配。如果他遗愿留给一个毫不相干的人,则其配偶、子女和亲属即便义愤填膺,也莫之奈何。

这可是咱们中国从来不曾有过的事。

中国传统社会的所有制,是“家有制”(家庭所有制)。依此制度,包括主要生产资料在内的一切财产,都归家庭而不是个人所有。父家长只有“支配权”,并无“所有权”。表面上看,父家长不但可以任意支配家庭财产,而且可以把妻妾和子女也当作私有财产予以转让、出租或变卖,好像财产归他私人所有;但是,另一方面,这些财产在他去世后,却又理所当然地归家庭其他成员来继承或分配(分家)。子女在外工作所得之劳动报酬(佣金、工资)等固然必须上交父家长,但父家长的遗产却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子女(主要是男性子女)瓜分。所以从本质上讲,家庭财产是归全家庭成员“共有”,而不是归某一个人“私有”。只有对此并无多少支配权的女性配偶,才被允许拥有为数极少的私房钱,无非用来增置些针头线脑或给娘家人一点小恩小惠而已,完全不好意思叫财产的。而且,既然只有这些小钱才叫“私房”,岂非恰好证明其余都是“公款”?

可见,“家有制”并非真正的私有制,而毋宁说是“公私不分制”。一方面,对于其他家庭而言,是“私有”;另方面,对于全体家庭成员而言,却又是“公有”。更何况,家庭的主要生产资料—— 土地,也既是家庭“私有”的,又是国家“公有”的。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,怎么能说是你们自己家里的?“王有”也不等于“私有”,因为皇帝既是“私人”,又是“国家”,而“国家”也既是“私”(皇家),又是“公”(公家)。所以,皇帝也不是这些财产的真正主人。真正的主人是“天”,天子不过“替天行道”而已。然而,“天视自我民视,天听自我民听”,天子如果“逆天”而行,则为“民贼独夫”,可以“天下共讨之,天下共诛之”,另由新的“真命天子”来行使这些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管理权,谓之“改朝换代”。总之,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不是家长私人,而是“全家”;国家财产的所有者也不是皇帝私人,而是“全国”。所以,“家有”并非彻底的私有,“王有”也并非完全的公有,而应说是“公私不分”。

公私不分

意识是存在的反映。经济上产权含糊,思想上也就难免公私不分。

公与私,原本就是相对的。什么叫“私”?私,原本是一种禾的名字。公私的私,本字作“厶”。《韩非子·五蠹》云:“自环者谓之厶。”什么叫“公”?韩非子接着又说:“背厶谓之公。”原来,面对面时为“公”,背过脸去就成了“私”。看来,公私原本不分,不过一枚硬币的两面。是公是私,全看你怎么翻。

事实上中国人也不喜欢区分公私。要分,也就是区分内外,区分官民。比方说,在旧中国,就没有“公路”而只有“官道”,也就是只有“官民之别”,而无“公私之分”。直到现在,仍有人主张把私营叫作民营,把私立叫作民办,似乎这样更为堂皇。说到底,还是只分官民,不分公私。

公私不分又怎么样呢?就没有法治可言了。什么是“法”?法就是“全民公约”。民众为什么要“约法”,又为什么能“约法”?就因为他们都是“私人”。私人各私其私,如无规范限制,势必天下大乱。因此要“约法三章”,以保证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。而这些约法之所以能够算数,则又因为它们是这些私人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约定的。咱们中国既然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,当然也就只有“王法”,没有“民法”,更没有什么全体公民的“约法”,没有“宪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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